丽水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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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我市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全市旅游业发展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莲都区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市内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收集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并向旅游企业发布。
(四)负责全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负责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县(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管理处)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信访、政务公开、行政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新区(全市)旅游产业经济运行监测、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舟山群岛海洋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新区(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编制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新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新区(全市)旅游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旅游服务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拟订旅游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并组织推广;负责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综合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导游人员的考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餐馆、渔农家乐等行业的星级、质量等级评定、申报、监督、检查;指导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推进与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协调新区(全市)旅游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新区(全市)旅游行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协调在舟旅游院校的旅游专业设置和旅游人才培养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特色潜力行业整合转化为旅游产品;负责旅游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许可类工作事项的审批、备案等工作。
负责拟订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区(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组织参与国内外各种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和大型促销活动;负责组织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及相关专题活动;指导新区(全市)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负责收集、研究、发布旅游市场动态信息,推进对外旅游合作与交流;统筹协调新区(全市)旅游消费政策,拟订扩大旅游消费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工程;负责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集散、旅游咨询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工作。
(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建设的发展战略;研究编制新区(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旅游发展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发展建设(开发)规划,按程序报批和审查;指导、协调新区(全市)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并组织立项前会审;编制新区(全市)旅游发展投资计划,开展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做好重大旅游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协调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能;负责统筹新区(全市)风景名胜和旅游资源的调查,对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党组书记、主任
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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