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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是经政府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在广州地区,大部份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市政路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工程勘测设计的 单位或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建筑材料生产、经营;以及以建筑为对象的科研、大中专院校都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目录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是经政府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在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的宗旨是以国家改革开放方针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会员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效 益,为把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挥积极作用。

基本任务

研究探讨我国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开拓经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组织国内外 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传播行业信息、文献、资料;发展兄弟省市 同行及海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协会领导

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GCIA。(简称联合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大建筑业范畴内,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加入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促进本市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建筑行业工作。为繁荣建筑业,推动企业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

第六条  本会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25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业行约有关法规;

3、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安全生产、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新技术应用推广、信息化建设,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实现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

4、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5、组织、协调行业内开展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培训、各种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

6、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的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7、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筑业创优评价活动、安全文明施工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8、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法规、国内外建筑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加强联合会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和行业媒体的作用。

9、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本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专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6、优先优惠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种培训、讲座、咨询、考察交流、评优评奖等各项业务活动以及有关免费的业务活动。

7、优先获得联合会提供的各种业务、技术资料和信息;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按章程规定每年度及时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6、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25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

4、理事单位:12000元/年;

5、会员单位: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12000元/年;一级9000元/年;二级6000元/年;三级3000元/年。

(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6000元/年:二级4000元/年;三级2000元/年。

(3)团体及其他:2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进行教育。不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本协会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出批评;一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可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一般不少于15%。也可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换届时采取何种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审议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5名,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联合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本会各委员会、各专业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委员会,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章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情。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制定、实施、审定年度预算和决定;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7、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定;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交办的有偿服务项目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如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如数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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