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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其前身是“重庆市建筑业联合会”, 1999年1月更名并成立,英文名称是:Chong Qing Construc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QCIA)。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大中型建筑企业、有关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市级行业协会,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其中区(县)建筑业协会34家,市内外大中型建筑企业300余家,分支机构6家,科研院校10家,直属会员300余家。

目录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其前身是“重庆市建筑业联合会”, 1999年1月更名并成立,英文名称是:Chong Qing Construc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QCIA)。

本会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重庆市建筑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协会服务理念是:做事让政府放心,服务让企业满意。

组织机构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信息联络部、质量安全部、企业部、培训教育部、专家技术委员会、法律咨询中心。

协会领导

会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Q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机械产品制造、建筑物资供应,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三)工程建设、建筑科研、设计单位和建筑院校;

(四)建筑业协会所属的专业分会;

(五)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

(六)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七)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在渝外地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号楼10楼。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为企业服务是协会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方向,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己任。代表企业反映诉求,服务企业,规范行为。并受政府委托提供有效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重庆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和管理,组织体系认证工作,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开展各类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组织开展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等“创优争先”活动,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组织国家级奖项推荐申报工作;

(九)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活动;

(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组织全市建筑行业开展新技术应用活动、绿色施工活动与科技创新活动;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及召开相关会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其经济组织。本会主要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章程二条规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和其它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或劝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同志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不包括书面委托其他同志代为出席),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一般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3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同志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包括书面委托其他同志代为出席),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工作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驻会)、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600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市民政局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8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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