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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广东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行业(专业)协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2015年获评为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行业协会。

目录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广东省各地区、各部门从

协会现有会长1名,副会长28名,常务理事85名,理事154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协会设3部1室:质量技术部、教育培训部、信息发展部、综合办公室(下设财务部),下设6个分会:建筑装饰分会、智能建筑分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绿色建造与装配式建筑分会、幕墙门窗分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分会。秘书处现有员工19人,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11人,大专4人;有职称的12人,教授级高工2人,高级职称6人,中级3人。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业务范围

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业务范围有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

分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广东省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以及为建设活动提供产品集成、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和建筑业企业的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根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工作。

(四)经批准,组织开展各项建筑业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建筑业管理水平。

(五)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公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协调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科技“四新”成果,组织多方面、多方向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九)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加强建筑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一)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十二)组织或协助会员单位举办与建筑服务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等专题业务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行业(专业)组织;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修订为:

(一)会长单位会员:35,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20,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特级企业单位会员:15,000元/年;

(五)一级企业单位会员:10,000元/年;

(六)二级企业单位会员,资信(资质)乙级及以上的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企业、工程咨询单位,科研院校和甲级设计院所、材料供应商、工程担保与保险企业等:5,000元/年;

(七)三级企业单位,资信(资质)丙级及以下的监理企业、暂定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丙级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下设计院所:2,000元/年;

(八)团体会员:2,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四)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十)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届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批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行业内有较好威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团结;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可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按规定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做好党建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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