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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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NCIA),是湖南省从事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湖南建筑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NCI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企事业单位,市(州)和有关产业部门建筑业协会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自律管理、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湖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湖南建筑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369号融程领秀佳园1栋3单元17层1707、1708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建筑业企业改革成果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反映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和技术、业务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和安全服务,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诚信情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方面交涉,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和“芙蓉奖”、“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七)建立行业资信平台并负责管理。办好会刊、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出具会员自律信用证明,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直属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和条件办理:
(一)团体会员:本省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州)和有关产业部门的建筑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直属单位会员:本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直属单位会员。
(三)单位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中的单位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其中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会员,以及具备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会员,应同时申请成为本会的直属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本省从事建筑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特别会员:外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在本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业务的,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且按规定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向本会提出相关申诉;(六)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团体会员、直属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本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分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单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监事人选;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担任相应职务的会员作出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决议;(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建议名单;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增加次数。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按规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八)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人选的建议名单;
(九)组织实施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作出奖惩决定或提议;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可以代行常务理事会(一)、(三)、(四)、(五)、(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专职副会长年龄在70周岁以内;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年龄在60周岁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八)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中会长、专职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超过任职年龄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提出辞呈,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继任人选。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驻会办公,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指导、参与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坚持原则,公正严谨,敢讲真话;了解行业事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行业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内;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提倡会员在缴纳会费以外向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财产。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的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会进行的财务核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注销、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应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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