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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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省内从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建成“建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工程检测、混凝土制备、劳保金管理、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建成“建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检验鉴定、技术认证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省内各市、部门建筑业相关协会进行工作指导,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九)办好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发展同兄弟省市区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协会设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有关的行业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工程检测、混凝土制备、劳保金管理、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届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五)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借用、招聘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派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班子,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协会分支机构应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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