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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是全国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团体,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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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是全国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团体,主管单位为

理事会理事长:

1951年10月开始筹备,原名“中国建筑工程学会”。

1953年10月23~27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第一届理事长为周荣鑫,副理事长为梁思成、杨廷宝,秘书长为汪季琦。

1955年7月,中国建筑工程学会改名为中国建筑学会。

1955年,以国家会员身份加入了国际建筑师协会(UIA)。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学会停止活动。

1983年11月,南京市集会纪念建会30周年,并改革了以往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的办法,直接召开了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

1989年,以国家会员身份加入了亚洲建筑师协会(ARCASIA)。

2017年1月,学会被评为“2017年度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学会。英文名称: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A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建设科技、建筑设计和规划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广大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促进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实现建筑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中国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搞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四)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建筑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五)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就行业发展中的焦点问题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建筑创作奖励活动,表彰和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接受委托参与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建筑展览,推广低碳绿色建筑,促进产学研结合。

(十一)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选举监事,并组成监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团体工作和活动的建设科技工作者或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理事候选人由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单位、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推荐提名,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后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科技及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按照中国建筑学会监事会条例对学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若需要,可根据本团体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金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8月23日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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