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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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
(一)加强协调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随活动的调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协调市内民间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台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三)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防恐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四)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外事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港澳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
(一)贯彻执行中央外事、侨务、引智、港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引智、港澳、旅游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制订本市外事、侨务、引智、港澳、旅游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规划;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的外事、旅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和市直各部门开展侨务、引智、港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和市直部门发展旅游工作,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业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引智及涉港澳事务文件;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核本市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外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并按规定报批。为上述出国(境)人员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并办理护照、签证和其它有关证件。
(三)负责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负责安排接待港澳地区来本市访问的重要客人;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
(四)办理和参与境内涉外案件的对外交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负责处置境外涉随突发事件,保护境外本市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台外事工作事务以及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重大外事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随活动的管理和市内民间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中反恐防恐工作,管理来随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随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事务,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侨务教育活动。
(五)负责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处涉侨突发事件和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的接待服务和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所开展的华侨和华人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负责依法保护本市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负责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主管全市华侨捐赠、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各项政策落实和侨务扶贫工作,承办需请市领导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本市对华侨华人的文化交流及对外华文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负责本市聘请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和研修的工作。
(八)负责香港、澳门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提出有关建议,负责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高层人士之间的交往、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促进、协调本市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合作交流,参与本市企业和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随新闻机构和记者事务,负责协调港澳同胞在随的权益保护工作。
(九)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贯彻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旅游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十二)制定本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我市驻外和驻随旅游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全市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报批及旅行社分社的审批工作,组织旅游饭店和“农家乐”的星级评定和负责评星后的复核工作,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湖北省赴港澳台旅游政策。
(十六)制定实施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市(县)创建工作,制定全市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创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十七)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及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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