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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安徽涡阳杀人案

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因为“矛盾点多”,尤其是控方证人当庭翻证,否认目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涡阳县原属阜阳市)已决定宣告五被告人无罪。周继鼎冲入审判长巫继成的办公室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不得不重新复议该案,并改变原先决定: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2014年7月22日17时19分,安徽省高院宣布复查此案。2016年,安徽“无罪改判死刑”案复查2年无果, 4人已出狱。2018年1月4日,被判处死缓的周继坤减刑后刑满释放,至此,此案5名原审被告人皆已获释。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该案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目录

1996年8月25日深夜,周继鼎夫妇二人及儿子在院中睡觉;两个女儿周翠菊、周翠兰则在东屋睡觉。半夜被砍伤后,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继鼎先醒来叫人报了警。

周继鼎及儿子被砍的位置周继鼎及儿子被砍的位置

警方赶到时,周翠菊(周继鼎与前妻所生)已经死亡,尸体平躺在东屋的床上。周继鼎家附近有多家住户,案发时却没有任何人听到异响或叫喊声。

案件处置

案件勘察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笔录中除了记载案发现场的布局情况、血迹所在以及死者姿态外,并没有记录到任何可疑迹象。

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翠菊死因进行了鉴定,认为系颅脑损伤死亡。周翠菊胸前皮肤还有小面积挫伤。鉴定报告分析称,胸部伤痕系钝器伤,可能是死者发现凶手后起来时,被凶手用钝物击伤后,又用斧头类凶器猛击头部致死。

案发三天后,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继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伤情鉴定显示,四人均伤在头部,周氏夫妇及二女儿为重伤,神志昏迷;儿子为轻伤,神志稍清。伤情鉴定推断,凶器为一面带刃的铁制刀具,或较重的铁质钝器,如斧背之类。

嫌疑犯

据伤情鉴定,现场情况未有发现有奸情的行为,仇杀可能性大,可能为两人以上作案。案发前,嫌犯之一周在春27岁,尚未娶妻,为人老实,生性胆小。因与周继坤及其父亲家住得近,常来帮忙。周在春的辩护律师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太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翠菊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各种遗留物进行化验。刘静洁还认为:案发当天是夏天最热之时,但死者在夜间却身穿牛仔裤和长袖衣服睡觉;死者头部严重损伤导致死亡,但其上衣却无血迹;死者腿部未受伤,但右小腿裤子上却有大片血迹。此外,四个伤者被砍时竟然无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挣扎,连只有鼻子上有一处划伤的周继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证人周开慧(左)、周在荣(右)证人周开慧(左)、周在荣(右)

成立专案组

这起案件被定为“8·25”特大杀人案,涡阳县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先后收审了周继坤、周家华、周在化,这三人与周继鼎家存在矛盾;但由于种种原因,三个嫌疑人被释放,案件陷入僵局。1996年年底,涡阳县委常委、政法委第一书记王秀坤听了案情汇报后,“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后果将更加严重”,责成公安局迅速组成新的专案组重新侦破此案。1997年3月,专案组发现一个重大线索:案发当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在现场附近出现,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继坤、周家华身上。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时拘捕了“常听周继坤使唤”的周在春。“经过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了与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

警方随后又拘捕了周在化和周正国,并“一气攻下”了二人。随后在一番特别努力下,又突破了周继坤、周家华的心理防线,案件至此成功告破。

警方侦查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因与在计生办工作的周继鼎存有积怨,后又因计划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三人。案发当晚,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先对屋外熟睡的周继鼎夫妇及其儿子头部砍、划,致三人当场昏迷。在东屋内熟睡的周翠菊、周翠兰被惊醒,周继坤、周在春发现后各持一把菜刀窜进,先对周翠菊头部连砍数刀,对周翠兰头部砍一刀后退出。周家华又进入对周翠兰头部猛击一斧,又对周翠菊头部砍一下。周翠菊当场被砍死,周翠兰昏迷。

但根据五人的交代,警方先后在大周庄的水井、机井、水塘、桥下等地搜寻,却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警方同时还对五人家里进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们平时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涡阳县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对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但并未检出人血。

一审开庭

侦查结束后,警方将该案移送涡阳县检察院。

1998年10月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五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此前周杰在警方所作证言称,案发当晚在周继坤家里,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并计议要“摆治摆治”周继鼎,还亮了凶器。

周继鼎邻居周开慧在警方所作证言称,当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继鼎家,过了一会便听到周继鼎家传出“哎呦”声。

但二人出庭后均推翻此前的证言,称那些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

审判长巫继成印象最深的一个证人是村民周在荣,“一传进法庭,扑通跪下来,说‘因为公安局关了我一个多月,非叫我说这几个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里买过熟食’。”

案发当年只有10岁的周继鼎之女周翠兰也出庭作证,称当晚看见了周继坤和周家华进入其与死者睡觉的东屋,但未看到杀人过程。但法庭认为,周翠兰的证言存在疑点。

公诉人在庭上还出示了两把菜刀,称系杀人凶器。

辩护律师反驳称,菜刀系案发数月后从被告人家里提取,刀上并没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迹,不能证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认为,两把菜刀在案发许久后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因此不能确认该菜刀为凶器。

案件审理后,合议庭和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

1998年10月15日下午,审委会讨论了该案,当时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刚施行不久,该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害人父亲周继鼎在阜阳中院(涡阳县原属阜阳市)一审该案时,听到合议庭、审委会全体一致认为应判无罪消息后在法院服毒自尽。

一审判决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对于证据情况写得非常简略: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所证实,五被告人亦曾作过供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

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销阜阳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院审委会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决定后同意合议庭第一种评议意见。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高院审理

2000年10月,安徽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做出判决,维持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有罪原判:判处2人死缓,1人无期,2人15年。

高院再审

该案5被告人及其家属多年来坚持申诉。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闻独家发布报道《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2014年7月22日17时19分,安徽省高院通过官方微博称,因该案发生已近20年,现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进行审查,相关审查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7年1月23日,该案部分当事人及家属在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的家中,收到安徽高院法官送达的再审决定书。安徽高院认为,5名申诉当事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项等规定,由安徽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7年8月2日,该案再审开庭,庭审持续至8月3日中午结束。5名原审被告人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无罪,受害人家属向法庭请求法庭公正裁判,检方请法庭综合考虑此案有罪和无罪证据,作出裁判。法庭宣布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2018年1月4日,被判处死缓的周继坤减刑后刑满释放,至此,该案5名原审被告人皆已获释。从1997年3月17日被刑拘算起,周继坤失去自由近21年,也是5人中服刑时间最长的,释放证明书显示,服刑期间他减刑6次共计5年6个月。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该案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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