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姓名
- 陈同海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48年9月
- 入党时间
- 1973年7月
- 籍贯
- 山东省惠民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
- 学位
- 本科
目录
| 1983.03-1986.12 | 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
| 1986.12-1989.07 | 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
| 1989.07-1991.06 | 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
| 1991.06-1992.02 | 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
| 1992.02-1994.01 | 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
| 1994.01-1998.04 | 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
| 1998.04-2003.03 |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
| 2003.03 | 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
| 2003.04 | 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
受贿罪
| 2008年1月25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 2009年7月15日 | 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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