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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姓名
陈同海
性别
出生日期
1948年9月
入党时间
1973年7月
籍贯
山东省惠民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
学位
本科

目录

1983.03-1986.12 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6.12-1989.07 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1989.07-1991.06 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1991.06-1992.02 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1992.02-1994.01 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01-1998.04 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04-2003.03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3.03 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3.04 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违法违纪

受贿罪

案件脉络

2008年1月25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9年7月15日 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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