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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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
(1949年9月28日
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1991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四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下列外国贵宾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国旗: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 ( 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 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 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 。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 ( 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 ) 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旗 ( 以下简称中国国旗 )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一)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 150 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 50 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 20 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 顶部或右横桁。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 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 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 孙琬钟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必要性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世界各国国旗的式样、图案、色彩和使用办法,均由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也都对国旗的样式做了原则规定,但对国旗的悬挂或使用,国旗图案的具体布局等事项,则一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实践中,国旗的使用比较混乱,国旗的制作也不统一。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旗法,完善国旗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国旗的构成
各国国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旗的具体构成(如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等具体要素)的不同。因此,国旗的构成,是国旗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对此,《草案》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长度和高度的比例是三比二。五颗星是黄色五角星,位于旗面左上方,其中左侧一颗大星的外接园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三,环拱于大星右侧的四颗小星的外接园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一,四颗小星都有一角正对大星的中心(以旗杆在旗面左边为标准,旗杆在旗面右边则相反)。”
三、关于升挂国旗的范围
升挂国旗是公民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强的一种表现。《草案》中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升挂国旗的范围:
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政党中央委员会;全日制各类学校;民用机场、港口、边防检查站、边境口岸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车站;国家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等,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二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升挂国旗。
三是举办重大国事活动、体育运动会和其他重大活动,应当升挂国旗。为了鼓励公民升挂国旗,《草案》还规定,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等节日里,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
四、关于升降国旗的时间
关于国旗升降的时间,《草案》作了原则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国旗的升降时间是,早晨日出之际升起,傍晚日落之际降下。
五、关于下半旗
关于下半旗包括下半旗的适用条件和决定下半旗的机关,《草案》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下半旗的适用条件除肯定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实际作法,即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外,还规定了三种情况:
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爱国意识,表彰那些为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规定“对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
二是为了表明我国的国际主义态度,参照外国的作法,规定“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
三是为了表示国家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哀悼,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可以下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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