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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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
现法学界权威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
(考虑角度不同,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就不尽相同。下面结构为其中之一)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在2009证券法调整到商法进行考察后,经济法部分涉及的内容还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尽管如此,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的分值比2008增加了5分,总分达到45分,是卷一分数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2010司法经济法单选考查5道,多选考查12道,不定项选择题3道,共计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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