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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一个由政府组建或者在私人银行的基础上改组形成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中央银行,是瑞典国家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瑞典国家银行的前身是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于1668年政府出面改组为国家银行,对国会负责。英格兰银行是1694年根据国王特准法设立的私人股份银行,由于它独享货币发行特权,比瑞典国家银行早53年。

目录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产生背景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叶,它产生的经济背景如下:

(1)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18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了

(1)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科学地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性质集中体现在它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上面,具体来说,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它垄断货币的发行权,是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最能体现中央银行的特殊金融机构性质。办理“存、放、汇”,仍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但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管理的机构,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集中存款准备、最终贷款人、组织全国的清算三个方面。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这一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向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准备;制订并监督招待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此外,中央银行还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各种国际会议,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以及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在国内外经济金融活动中,充当政府的顾问,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

(3)中央银行的结构即中央银行制度的结构,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力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4)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发行信用货币;

2.政府的银行:执行金融政策;代理国家财政;

3.银行的银行:集中存款储备金;充当最终贷款人;

4.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程序内容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 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作用

作为支付体系的使用者

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主要包括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进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括发行和兑付)。

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

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收付。

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

这些服务包括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作提供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提供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

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支付体系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供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提供技术标准。另外,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支付清算

(1)提供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括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世界央行

亚洲

2016年8月,央行正式公布市场期盼已久的首批2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续展结果,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27家均获得了续牌资格,但是部分支付牌照业务被收缩。央行也提及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机构。

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续期审核趋严,平台业务的合规性及风控能力成为重点。此外,最近易宝支付、通联支付、银联商务等都因违规受到严厉处罚,在互金整治期间,监管层对于违规第三方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

实际上,央行也正在行动,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启了新一轮的“清查风暴”。近一个月以来,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了7张罚单,其中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被罚金额超过了千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央行累计对7家支付机构处以罚没逾1亿元。自今年1月份以来,被央行开过罚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有18家。

易宝支付由于违反相关清算管理规定,被央行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约1059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计4236万元,合计5295万元,这是网络支付实名制以来央行对第三方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

此外,2016年7月份,因存在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变造银行卡交易信息等严重违规现象,央行宣布对通联商务和银联商务两家支付公司分别处以1110.1万元和2653.7万元的罚款。

对于此次续牌结果,分析还称,或许传递出最重要的信息,就是未来市场存量牌照将逐步顺应市场需求,有可能数量减少或进一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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