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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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如7-9世纪意大利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外国船舶可以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的惟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非沿海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沿海国义务: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1.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个概念最先是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科孚海峡案中提出来的。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得对沿岸国使用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其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通过中的船舶必须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通过中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法律地位:
1.区域及共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共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了。
具体作法: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
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矿址批准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称为“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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