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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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及时奖励要突出基层导向,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比重,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市(厅)级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参与奖励。
《通知》明确,及时奖励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依法实施、注重激励、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时效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对象及范围包括,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工作集体;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和工作人员。上述范围的人员或集体,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或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进行界定。
关于奖励标准及比例,《通知》明确,及时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省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山东省模范公务员集体”“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模范集体”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记或追授。
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人数较多的,给予记一等功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1‰,最多30名;二等功不超过1%,最多60名;三等功不超过3%,最多100名。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事迹情况统筹设置奖励比例。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记一等功、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山东省模范公务员集体”“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模范集体”等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
《通知》明确,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人员,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并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山东省模范公务员”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集体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牌,并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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