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马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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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年),美国独立和建国时期的政治活动家和法学家。早年参加独立战争。在政治上属于联邦主义者,主张加强中央集权,支持批准《联邦宪法》。任国务卿期间在外交上有亲英倾向,但仍主张奉行中立政策,缓和与英法两国的矛盾;支持与法国签订《莫特枫丹条约》;缓解与英国的经济纠葛;进行边界问题谈判等。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长达三十四年,创立了许多司法惯例。
1755年9月24日,约翰·马歇尔生于弗吉尼亚的日耳曼敦附近。父亲托马斯·马歇尔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小农,但具有独立而坚强的性格,曾经积极地参加了独立战争,是少年马歇尔心目中的榜样。约翰·马歇尔的母亲玛丽·艾沙姆·马歇尔,是个普通的家庭主妇。这是一个北美早期典型的农民家庭,以农业为生,为了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而不断迁移。
马歇尔的童年时代是在地广人稀的弗吉尼亚边疆度过的,这使他养成了简朴、坚韧等性格。为了使他有一个好的前程,并不富裕的父母让他在家中接受了良好的启蒙和初级教育,后来又送他到外地的一家著名的私立学校就读。离开家庭的学习生涯使他独立自主的能力大大提高。他最喜欢的课程是文学,熟读过许多古典文学名著,并开始研读法律。马歇尔所受的教育并不系统,却相当严格,甚至有些刻板,这使他打下了坚实的知识功底,也培养了他刻苦勤奋的精神和执着的性格,这对他的一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当反英独立的革命风暴冲击北美大陆时,马歇尔毅然告别了平民生活,加入到革命斗争的行列之中。
1775年春天,马歇尔参加了当地的民兵组织,在弗吉尼亚打击英国军队。后来,他参加了大陆军,转战各地,先后参加了布兰迪万、福吉谷、日耳曼敦等战役,在历次军事行动中均有突出表现,军职不断晋升。艰苦的战斗岁月锻炼了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强了他的领导和决断能力。此时期他给人的印象是性格坚强执着,办事果敢有效率,但比较刻板。
1780年,马歇尔退役。他决定继续学习法律专业,不久,便进入了威廉·玛丽学院,师从托马斯·杰斐逊当年的老师乔治·威思先生。在当时,弗吉尼亚律师协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极高,但由于马歇尔为人忠诚,业务能力过人,所以很快就取得了律师资格。
1782年初,马歇尔移居里士满。同年与玛丽·安布勒小姐喜结良缘。婚后夫妻感情甚笃,家庭生活稳定而幸福。就在这一年,马歇尔被选入州立法议会,他的律师业务也开展得十分红火,很快就成为当地律师界的精英。
这时期,马歇尔的联邦主义政治倾向日益明显。他根据自己的军人生涯和邦联体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因此积极支持1787年费城《联邦宪法》。此后,他成为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对于联邦宪法在该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出于对司法权的高度重视,此间他反复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赢得了声誉。
联邦政府建立后,马歇尔的观点与联邦党人十分相近,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一揽子经济计划。但由于个人财务等问题,他没有接受政府对他的一些重要任命。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内,美法矛盾尖锐,亚当斯总统派马歇尔参加一个赴法使团,试图解决两国分歧。马歇尔接受了任命。但督政府外交部长塔列朗没有与使团见面,而是派来几个说客羞辱性地诱使美国人向法国行贿,而后才能进行谈判。美国人拒绝了(但也有史学家通过研究认为,如果当时法国人同意谈判期间停止在海上捕获美国船只,美国人是同意行贿的)。马歇尔以高傲的姿态回绝了法国人的索贿要求,然后愤而离境,其正义言行得到了国人的交口称赞。
1799年,在帕特里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马歇尔当选为国会议员。在国会中,他是亚当斯总统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虽然他此时的某些主张与联邦党人不尽相同。
1800年6月,在友人的再三劝说之下,马歇尔终于接受了亚当斯总统的任命,出任美国国务卿一职。此时,美法关系不断恶化,法国私掠船不断在公海上掠夺美国商船,以汉密尔顿为首的新英格兰联邦党人主张对法宣战。马歇尔虽然具有亲英倾向,但支持亚当斯总统继续执行中立政策,设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1800年9月,美国派出新的外交使团赴法谈判,签订了和约,宣布废除1778年美法同盟条约,重申公海自由的原则,从而结束了一场一触即发的战争危机。这一条约是美国孤立主义外交的体现,使美国远离了欧洲的纷争,但它却造成了联邦党内部严重的分裂。马歇尔还促成了与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谈判,以稳定美国的对外贸易。这一条约也表明了法国对美国政策的转变,即不再试图控制美国,或利用美国对抗英国。
1801年初,马歇尔受命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亚当斯之所以任命马歇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马歇尔是一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具有很强的原则性;第二,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最高法院中应该有这个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实证明,这是亚当斯总统所做出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马歇尔对最高法院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马歇尔扮演了最高法院“掌门人”的角色,以维护司法权的地位和尊严为己任。正是在马歇尔任内,最高法院确立了众多司法惯例,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
亚当斯总统卸任前大力扩充下级联邦司法机构,把许多联邦党人塞入政府部门。托马斯·杰弗逊政府力图通过制定《撤销法》撤销这些机构。马歇尔认为这是对司法权的挑战,于是他便利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来证明法院的权威。该案的内容是:被提名担任已经取消了法院职务的联邦党人要求法院下令,迫使国务卿麦迪逊颁布委任状。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马伯里有权得到他的补偿,但判给他补偿不在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内。该判决使最高法院获得了极为重要的司法复审权。马歇尔强调法律对契约和财产的保护,从而限制了政府对个人经济事务的介入。马歇尔还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判定各项法律是否违宪和审理下级法院的决议等重要权力。他所坚持的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的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在杰斐逊总统第2任期间,阿伦·伯尔叛国事件败露。在审判伯尔时,马歇尔主张对宪法关于叛国罪的定义从严进行解释,并亲任审判长,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使阿伦·伯尔无罪开释。这是对杰斐逊政府的一次沉重打击。
由于马歇尔坚持他一贯主张的原则,敢于与联邦政府公开抗争,使他成为政府反对派人士心目中的英雄。马歇尔在最高法院任职一直到他离开人世,他与行政权之间,特别是与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 等总统的相互斗争始终在持续着,并不时摩擦出火花。但有学者认为:正是这一矛盾斗争使得美国的政治体制日益充实完善,在充分发挥联邦政府职能作用的同时,有力地发挥司法权的限制和保护作用。
马歇尔的活动范围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在其他领域亦有所建树。他编写出版了《乔治·华盛顿生平》一书,在当时产生了轰动,但也有人指责他以歌颂华盛顿为名,宣扬美国联邦党人的观点。
1835年7月6日,七十九岁高龄的约翰·马歇尔在费城病逝——据说自由钟恰在此时破裂,好像在为一位重量级人物的去世表示哀悼。
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了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
马歇尔关于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对法治的信念即对宪法的看法上。他认为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来源于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权威的最终来源。他怀疑纯粹的民主制和普选制,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一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临时性的权力中保持持续的运作,切实适当地实现既定的宪政目标。他认为宪法性的限制终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联邦政府部门造成独裁,以至损害国家和人民。同时,他认识到宪法对州的权力限制在于保护联邦政府权力免于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不至于使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或是州权干涉了诸如州际贸易之类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规定。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明确呼吁联邦法院应该拥有此项权力并主张“违宪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十五年后,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运用了与汉密尔顿同样的推理方法,并且得出了与汉密尔顿一致的关于联邦法官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的结论,从而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马歇尔推论说:“限制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限制随时可由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么为何还要将这些限制明文规定?”马歇尔回答了他的自我设问:“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变。”“无疑,所有那些设计成文宪法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这些政府的理论一定是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是无效的。”由于“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同时由于“合众国的司法权力扩展到起因于宪法的所有争议。”因此法院有权解释和运用宪法,应当由联邦法院来裁判联邦法律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冲突,并且宣告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行使职权,但法院的解释必须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机构的遵守。马歇尔认为联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于:法官的终身任职和宣誓效忠宪法将会使他们远离政治诱惑,同时也授给他们公正裁决的职责。
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针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遵守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条约的解释,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起因于”这一需求作了广义的解释,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听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认为宪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对于起因于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争议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他进一步论证说:合众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各州仅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在若干目标下是主权者,在其他目标下,却是从属者,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凡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触者,皆绝对无效。
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了重大影响。
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他认为有益的联邦主义价值观应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等。出于同样原因,马歇尔不愿听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对州的诉讼。这一思想后来直接体现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对于诉州和诉州官员的差异性规定,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联邦体系内的平衡。
马歇尔认为制宪者在设计联邦宪法时,目的是经历未来的年代并且能经受各种人类事务危机的冲击。因此,某些时候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可以灵活运用宪法的条款而不背离宪法的基本意图。在马歇尔看来,宪法把政府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作了分配。联邦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至上性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一系列明确授权。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归属于各州或人民自己。
马歇尔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经济市场,保护州际贸易的顺利交易,对于维护联邦的生命力至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诉奥格登(GIBBON V.OGDEN )案中,马歇尔依据自己的宪法解释观对“州际贸易”这一宪法术语作了扩大解释。他说:“制定我们宪法的开明志士以及采纳它的人民,必须以文字的自然含义来表达他们的设想……所有美国人一致理解,贸易一词包括航运。对贸易-包括航运—的权力,是美国人民采纳其政府的主要目标。”州际之间的贸易扩展到“和国际、州际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同时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贸易的权力属于一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力,和授予国会的其他权力一样,这项权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宪法规定之外,它不承认其他任何限制。基于上述理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无权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联邦执照的汽船在其州内水道上行使。这些法案因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本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打破了纽约州对航运的垄断,更在于开启了运用商业条款,维护联邦权力,适应国内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从而打破地方主义对商业流通的阻碍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马歇尔和其他法官也认识到了各州对于联邦存在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对国会调控州际贸易的权力确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外,马歇尔也承认了州政府可以通过检疫法律、检验需求和其他措施来增进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各州通过警察权力条例对商业产生附带影响。这样,马歇尔又明智地维护了各州的宪法独立地位。
此外,马歇尔还系统地提出了联邦权力在处理涉及州际贸易事务时应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除了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之外,还应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对国会的间断性政治监督。他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说道: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高无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因此所有人有权通过控制措施保证其不被滥用。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了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了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
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派矛盾斗争的产物。1800年大选结果,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
面临大选失败的联邦党当然不甘心。他们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导权力的情况下,将眼光自然放在了司法权的争夺上。1800年12月,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与此同时,仍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职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部关于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规定,这些任命必须在当天午夜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才能生效。马歇尔国务卿在这天夜里忙得团团转,才最终确认42名法官都已盖章完成了任命手续。但由于时间仓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状未及送出。
第二天,杰斐逊就任美国第三届总统。以他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对于联邦党人在离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权力到手,立即开始回击。首先,杰斐逊立即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将它们像垃圾一样的处理了。接着,新一届国会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联邦司法权。最后,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对抗,新国会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之久。
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当中的一个。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同样没有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起诉,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判令麦迪逊颁发委任状。这真是一场奇特的政治斗争,似乎一切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但实际上还是谁有权谁说了算。
马歇尔大法官在上任之初的头一个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权,不难想象他当时处境的微妙和困难:一方面他非常想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建立联邦最高司法权威,乘机也教训政治对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对方不理睬,判决将成为历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本人将更难以面对国人。本案堪称绝妙的判决就产生于这两难境界之中。
马歇尔首先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国务卿解释不发任命状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根本不予理睬。如果强行判决,后果当然也是如此。所以马歇尔做出了一份斩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该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该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最后,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应该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所以,假如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假如法律和宪法都适用某一具体案件,法院必须确定,要么该案件适用法律,而不顾宪法;要么适用宪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显然,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应当服从宪法,适用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此他得出结论,《1789年司法法》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
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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