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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光

王旭光(1965年3月-),男,汉族,山省费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中文名
王旭光
性别
国籍
中国
籍贯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出生日期
1965年3月
毕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
民族
汉族
学历
博士

目录

王晓光王晓光

王旭光,1965年3月出生,山东省费县人,1985年从山东大学毕业,是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的首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就进入到济南中院工作。最初,王旭光是在法院内的业余大学当教师,不参与审判实务。后来,王旭光转入济南中院研究室工作,从科员一步步做到主任,多年后才真正转到审判庭,成为一名可以审案的法官。

1992年,王旭光到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组织的在职研究生班,成为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的弟子。在工作了几年之后,王旭光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接着又在2005年回到中国人民大学读在职博士。此时再次拜在王利明门下的王旭光,已是济南中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2013年8月22日上午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任任命王旭光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学术兼职

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兼任四所高校客座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成就

长期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获选首届山东省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优秀人才。主编、合著《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衡平》、《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等书,在核心期刊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荣誉

2005年,王旭光获得首届山东省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优秀人才;

2012年2月,王旭光获得济南市第一届“泉城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201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将于近期正式颁布施行。

据王旭光介绍,这将是继2015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比,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责免责事由、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的对内对外责任承担、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以及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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