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故
目录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1.张春福,山东高密市人;
2.冯俊科,河南平顶山市人;
3.侯艳新,河南安阳市人;
4.黄金义,河南潢川县人;
5.董振功,江苏邳州市人;
6.孙玉文,山东章丘市人;
7.王高众,江苏南通市人;
8.陈进云,江苏南通市人;
9.王录洲,江苏东台市人;
10.申裕兰,江苏东台市人。
1.尹德先,男,42岁,山东高密人,在渑池县人民医院ICU治疗。
2.刘德成,男,43岁,江苏邳州人,在渑池县中医院治疗。
3.侯全林,男,44岁,安阳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胸外科治疗。
4.程刚生,男,38岁,平顶山郏县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胸外科治疗;
5.万军利,男,29岁,漯河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骨科治疗;
6.吴亚丽,女,25岁,漯河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骨科治疗;
7.肖建民,男,51岁,荥阳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骨二科治疗;
8.赵铭,男,23岁,巩义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心胸外科治疗;
9.单弯弯,女,17岁,沁阳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骨一科治疗;
10.李学东,男,36岁,黑龙江安达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ICU治疗;
11.吴斌,男,41岁,商丘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心胸外科治疗。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发生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8人受伤。张根林、薛运芳等8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7人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2016年5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等八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二审宣判:
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均系不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格的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明知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性,明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仍雇用、组织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违规生产的“土地雷”经鉴定为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且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导致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中,张根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产者和组织运输者,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