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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原处长,被控将3.96亿元公款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2010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姓名
刘林祥
性别
出生日期
1967年
籍贯
江苏盐城
民族
汉族

目录

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
1999 刘林祥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
2001 升迁为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2001.12-2004.07 刘林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违法违纪

挪用公款罪

案件脉络

2010年1月17日 北京近年最大挪用公款检方立案 涉案金额近4亿
2010年8月13日 私挪单位资金近4亿元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揪出蛀虫
2010年9月6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一处长涉嫌挪用近4亿元公款受审
2011年4月18日 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一处长挪用3.96亿公款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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