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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2018年3月26日上午,龙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依照规定,该《条例》将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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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上午,龙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依照规定,该《条例》将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意义

龙岩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核心区域,是彪炳史册的古田会议召开的所在地,是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形成地,是红军的故乡、将帅的摇篮,有着“二十年红旗不倒”的光辉历史。遍布龙岩、为数众多、各具特色的红色文化遗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勇于牺牲、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红色历史文化内涵,具有红色基因的本质特征和鲜明烙印。

通过地方立法,用地方性法规为红色文化遗存提供保护,明责亮权,把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我市大力实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四十一条,分六个部分,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

内容

《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时,还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

《条例》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市级人民政府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条例》还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着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的不良风气,混淆是非、模糊美丑、不分善恶,引起了社会公愤。国家在立法中也开始加大对这种不良风气的处罚,例如《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烈条款,《国歌法(草案)》二审稿规定歪曲贬损国歌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处罚规定,作为第一部关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门对此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2万元的罚款,发挥震慑力,遏制不良风气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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