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职责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目录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3、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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