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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实验学校

合肥实验学校,创办于1987年,是一所直属于合肥市教育局的一贯制学校,是安徽省唯一一所集小、初、高基础教育一体化、特区式、未来型学校教育新模式的整体改革实验学校。学校位于合肥市永红路4号。学校的学风为:会自育、会自学、会创造;教风为:教活书、育真人;校风为:师生合作,爱满校园;工作作风为:善引导,会服务。2004年6月,该校被安徽省教育厅授予“安徽省特色示范学校”的光荣称号。 被国内一些知名教育家誉为“安徽省微观教改的制高点”,“中小学教育改革的一面旗帜”。

目录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该校是一所用9—10年时间完成普通中小学12年教育教学任务的整体改革实验学校(于2007年9月1日开始普通教育,即与普通中小学一样了),现有27个班级,在校学生一千二百余人,教职工91人,专任教师75人。

其中,中学高级教师27人,中学一级教师40人。教师队伍年龄结构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学历层次普遍较高。68%的教师具有本科学历,32%的教师具有专科学历。

该校教学设施齐全,硬件配置完备,拥有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各一栋,配备微机房、体操房、塑胶跑道、舞蹈房、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教师电子备课房、电子阅览室、多媒体电教室、微格室等教学设施。

该校于2007年11月12日又建立了校电视台。

办学条件

学校走科研兴校、特色办学之路是实验人的孜孜追求。建校18年来,合肥实验学校先后成为教育部“十五”重点科研课题《面向未来的基础学校研究》、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欣赏型德育模式的建构研究》等3个国家级课题的安徽省唯一子课题单位,是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实验研究分会实验基地。

学校“02、03、04级整体改革实验”模式初见成效。02、03、04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该校名誉校长、市人大副主任何炳章同志主持下从长期坚持、初见成效,逐步形成代表实验学校办学特色的五种办学模式,即进行“做集体的主人、做时间的主人、做学习的主人、做评价的主人”活动实践,力图构建学生会自育、会自学的日常活动模式;

引导学生会自育、会自学的“引导自学型”课堂结构改革模式;确定“化整为零、积少成多、天天坚持、务成习惯”的学生课外阅读指导方略,力图建构学生会自学、会自育的课外阅读模式;以班主任为核心、以学生发展为主旨学生个案分析评价和发展模式和以保证学生会自育会自学得以落实的“艺友制”教师发展模式。

这种扎扎实实的教育科学研究,已经在合肥市教育界产生广泛的影响,为该校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再次指明了方向。

学校承担的国家教育部“九五”重点课题《21世纪中小幼教育现代化的实验与研究》的结题专著《常态儿童超前发展教育探索》已经由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

办学成果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该校的首届89级高中毕业生参加99年全国高考,取得本科达线率54%,位居合肥市市属学校第四名的优异成绩。

2001年高考,该校91级学生100%达到高考录取建档线,一次本科达线率再次在合肥市名列前茅。

2002——2004年高考,该校屡次取得优异成绩,

在合肥市1999—2002高中教学工作评估中,荣获合肥地区高考、会考一等奖,整改实验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3年11月获得安徽省第四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APEC教育项目“高效能学校”:用测量促进管理》子课题的研究,

2002年10月被国家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授予成果奖,学校的整体改革实验不断向前发展。

学校章程

合肥实验学校是原合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何炳章先生于1987年创办,进行基础教育全方位、一体化、未来型、特区式整体教育改革,坚持“自育自学”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常态儿童才智得以较为充分、超前发展,个性得以较为自主、和谐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一所直属于合肥市教育局的一贯制学校。

2010年7月划转至包河区教育体育局管理,迁址到包河区;2011年启用包河花园校区;2012年启用九龙湾校区。

合肥实验学校有两个校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合肥实验学校,英文名称为HE FEI EXPERIMENTALSCHOOL。九珑湾校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680号,包河花园校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春街99号。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实施九年一贯制、七年一贯制(学制改革)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为进行基础教育全方位、一体化、未来型、特区式整体教育改革,坚持“自育自学”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常态儿童才智得以较为充分、超前发展,个性得以较为自主、和谐发展的一般规律,努力创建学有特长、教有风格、校有特色的优质学校。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教育教育,就是教学生会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学生会自学。此办学理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教育教育,就是教学生会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学生会自学。”二是,“教育教育,就是教不会自育的学生会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不会自学的学生会自学。”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自育自学”,校风为“自育自学、师生合作、爱满校园”,育人目标为“培养会自育、会自学、会健身、会创造的优秀少年”。教师发展目标成为有献身和创新精神,有理论和专业素养,有教学特点和风格的学者型教师,管理人员发展目标成为有教育思想和理论素养,有执着追求和独创精神,有管理才能和管理艺术的专家型领导。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障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妇委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和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机制。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艺友制”教师自我发展模式,努力打造有献身和创新精神,有理论和专业素养,有教学特点和风格的学者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自育自学、师生合作、爱满校园”的特色师生关系,形成“班班有特色、人人会自育、个个能管理”的班级风尚;培养学生做“四个主人”,逐步使全体同学成为“会自育、会自学、会健身、会创造”的自主型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标准、教学纲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会自育会自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营造“自育自学、师生合作、爱满校园”的良好校风。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师的课程意识和课程开发的能力;形成有利于学生自育自学能力提高和长远发展的校本课程;加强对自育自学课程的常规管理和研究,建立由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构成的学校课程体系;形成学生“自育自学、全面发展”的学习理念,建立师生合作、教学相长的新型师生关系。

第四十条

根据新课程标准和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课堂教学研究的现状,不断深化“引导自学型”课堂教学的理论学习、实践与反思、总结与创新。全校范围内“全学科”、“全天候”运用“引导自学型”课堂教学;在实践与反思中,不断完善“细胞式”评课细则和评课制度;在总结与创新中,提炼具有我校特色的“‘引导自学’型课堂教学实践之路”。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

学校标识

标识画面主题抽取实验(experimental)和学校(school)的首个英文字母E、S组成;标识主体由七巧板因素和丑小鸭因素组成,意味着合肥实验学校是一所立足国内、面向全世界的学校;画面酷似丑小鸭,亦似白天鹅,意味着全体实验学子在学校中,必将经历一个从丑小鸭到白天鹅的演变过程,也意味着合肥实验学校是一所面向未来的学校;E、S字母分别由黄、红、蓝、白四色组成,分别代表学校自育、自学、健身、创造四大育人理念。由字母组成的白天鹅(代表学生),游弋于蓝色的海洋(代表老师)之中,两者相得益彰,阐释着学校“师生合作、爱满学校”的校风。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校荣誉

该校先后荣获安徽省特色示范学校,

安徽省学陶师陶先进单位、

省一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合肥实验学校合肥实验学校
合肥市甲级管理学校、

合肥市首次办学水平评估优秀单位、

合肥市绿色学校、

合肥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

市教委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合肥市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先进单位、

安徽省教育干训基地、

省中小学电教设备一类达标学校、

合肥市先进家长学校、

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学校、

合肥市红领巾示范学校、

市教委德育工作先进集体、

市教委师资培训工作先进集体、

合肥市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安全文明校园、

庐阳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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