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简称全国人大民委。全国人大民委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是全国人大最早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此后的第二、三届全国人大均设立民族委员会。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乌兰夫兼任组长。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人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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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委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全国人大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民委与人大机关的办事机构不同,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全国人大民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一个层次,参与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主任委员
白春礼(满族)
副主任委员
肖怀远、洛桑江村(藏族)、乃依木·亚森(维吾尔族)、丹珠昂奔(藏族)、李康(女,壮族)、李锐(回族)、史大刚、那顺孟和(蒙古族)、哈尼巴提·沙布开(哈萨克族)
委员
王砚蒙(女,傣族)、白文奇(蒙古族)、吉狄马加(彝族)、朴松烈(朝鲜族)、刘远坤(苗族)、杜小光(白族)、李飞跃(侗族)、杨成熙、吴月(女,黎族)、卓新平(土家族)、罗毅(布依族)、周敏(女)、郑军里(瑶族)、郭金才、郭振华、曹庆华(哈尼族)、韩梅(女,苗族)、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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