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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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提供
DGBankGroup有一原则——“我们”。认为这条原则是与别的银行进行区分的重要标志。这条原则意味着德国中央合作银行要与任何人保持合作的伙伴关系,这样才会拥有共同美好的未来。
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
(一)持之以恒地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合作银行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始终没变。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的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二)按照办成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要求开展业务经营并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因此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对客户提供所有的银行产品和服务,除传统的存、贷、汇外,还提供保险、住房融资、家庭理财、企业理财、租赁等,还根据企业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开办国际业务,对企业实行国内、国际跟踪服务。
(三)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发挥联合优势。德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但合作银行体系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
(四)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保证了合作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合作银行体系利用经济的办法调剂融通各层次合作银行的资金,地方合作银行将多余的资金上存区域性合作银行,上存比例一般为70%,区域性合作银行再将多余资金上存中央合作银行。在融通资金方面,有两种办法:一是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当地方合作银行资金短缺时,能及时足额地从区域性合作银行或中央合作银行得到资金;二是中央合作银行可参与区域性或地方合作银行的贷款项目,如果项目贷款金额过大,地方合作银行承担不了时,中央合作银行将积极参与。合作银行体系有自己的结算系统,地方合作银行都加入全国合作银行系统结算网络,系统内的结算业务通过系统联行进行清算,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则通过联邦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五)强有力的审计系统确保合作体系稳健发展。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全国联合会有100多专职审计人员,11个区域审计协会有17700多个专职审计人员,任务就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其中90%以上的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联合会和协会虽然是合作社行业自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但其职能是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法进行审计。对合作银行的审计是受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委托,审计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作社法,审计内容不但包括对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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