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高级雇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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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高级雇员的雇用程序。首先,需要高级雇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拟定雇用方案,经市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注重公开性、实用性和竞争性。第三,招聘单位会同人社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或面试,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确定雇用人选。
政府实行高级雇员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开“源”。荆州市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创意、文物保护、高新技术、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办法》规定,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签定雇用合同时,应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首次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2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满足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高级雇员不占用雇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荆州市政府高级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机关用人制度改革,适应新时代政府工作对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共荆州市委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荆发〔2017〕23号)精神,建立荆州市政府高级雇员制度。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我市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为满足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统称为荆州市政府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高级雇员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高级雇员不占用雇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第三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创意、文物保护、高新技术、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项目外包;
可以购买社会服务解决的;
内部岗位调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雇用为高级雇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名额、雇用理由、岗位职责和目标、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注重公开性、实用性和竞争性。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招聘单位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招聘单位会同人社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或面试,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测评或面试结果,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确定雇用人选。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首次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2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根据需要,可以在雇用合同中约定前款规定之外的保密管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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