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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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调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生纠纷时,调解人员当场发现当场进行调解,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另一种是纠纷发生后,调解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当场调懈,就地解决纠纷。
(1)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一般民间纠纷发展的规律是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当纠纷在初发阶段时,其规模小,矛盾简单,调解人员就到现场进行调解,容易查清事实真相。
(2)节约时间,方便群众,有利于生产。调解人员当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见证人都在现场,当事人可以就地反映情况,节约了调查时间;纠纷就地妥善解决,节约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间,这样就节约了大量的人力,有利于搞好生产。
(3)便于听取群众意见,利用群众舆论促使当事人和好。一般地说,在场群众对纠纷的是非最清楚。当场调解,听取在场群众的意见,利用群众的舆论支持有理一方,批评无理一方,可以促使当事人迅速和解。
(4)便于通过调解,向群众进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宣传教育。
由于就地调解具有以上优点,在调解实践中被调解人员广泛采用。采用这种方法的首要条件是,调解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度的负责精神,勇于为民排忧解难,不怕辛苦劳累,主动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人员对群众的纠纷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见了纠纷绕道走,就不可能采用就地调解的方法;其次要有健全的调解网络,无论哪里发生纠纷,都有人及时地靠上去做工作,就地调解才成为现实。
案例一:就地调解梁三妹的婚姻自由问题
长顺县敦操公社打召大队韦小罗和芭洞生产队梁三妹自由恋爱遭到女方父亲梁老王的竭力反对。1982年8月18日深夜,梁老王召集本队和安顺紫云亲戚11人,身带柴刀、镰刀、斧头等器械到打召大队围住了韦小罗的住房。其弟韦小白见状,立即召集本队的青年12人,拿着棍棒、柴刀、斧头、锄头等器械前往,准备与对方相拼。打召大队调解主任罗老三闻讯迅速赶到现场,他收缴了双方的器械,批评双方搞械斗是极端错误的,宣传《婚姻法》中有关婚姻自由的条文。在双方的情绪稳定后,征求双方意见,是就地解决此纠纷还是到区公所去解决。双方同意就地解决。
调解中,女方当众言明她与韦小罗是自由恋爱,父亲不该干涉。罗老三支持女方的意见,指出梁老王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的,若任其发展,最后害了女儿也害了自己口梁老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一场将要发生的聚众械斗被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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