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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

原安徽省宿州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检察机关指控,王海峰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58万余元、美元2000元。 2012年10月,宿州中院对王海峰受贿460余万元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姓名
王海峰

目录

受贿罪

案件脉络

2012年7月6日 安徽宿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原理事长涉嫌受贿600多万受审
2012年10月26日 宿州信用联社理原事长王海峰受贿460余万元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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