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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荣新强奸杀人案

2017年1月6日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原判认定上诉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的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二审宣判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

目录

2012年9月10日晚,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民邓某某(女),被发现死在自家的田里。同年9月16日,卢荣新被勐腊县警方逮捕,罪名涉嫌强奸杀人。

2014年6月9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卢荣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被害者(邓某某)家庭相应损失。

审判上诉

2017年1月6日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家庭)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12月20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卢荣新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家庭)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卢荣新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无罪释放

2017年1月6日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一审据以定案的DNA检材提取、鉴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上诉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的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故二审宣判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同时,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告知卢荣新可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事实真相

经重新侦查查明,2012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洪树华遇到被害人邓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反抗,其便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之后,被告人害怕事情暴露,先用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接着用自己的裤带勒住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之后,用被害人的锄头将其尸体掩埋在作案现场。

真凶被判刑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树华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树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事后为逃避打击,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树华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树华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但因被告人洪树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洪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洪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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