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证据是诉讼法上,用来确定当事人主张为真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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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
合法性
客观性: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为“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客观并不代表真实,客观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客观并不代表其排斥主观,典型的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强调的是主客观的结合。
人证 (证人): 污点证人、独立第三者
书证
物证(证物): 遗嘱正本
举证须提出证据以证明己方主张为真实的义务称为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主张对自己有利事实者负担。而证据欲证明者,称为待证事实。
除举证责任外,证据另外包含两个层次的意义,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得为证据的资格;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指的则是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关系的强弱。
疑点归于被告,即是举证责任在原告,疑犯更容易脱罪。 相反,若果税务局怀疑某纳税人少报收入,举证责任在被告,即是追查逃税及入罪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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