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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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0——1980.08 甘肃省财贸学校财政专业学习
1980.08——1990.06 甘肃省天水地区财政处、天水市财政局副科长、科长
1990.06——1992.12 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1992.12——1994.03 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局长
1994.03——1999.01 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3.09——1995.11在兰州商学院财政专业专科学习;1993.09——1995.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习)
1999.01——1999.06 甘肃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长
1999.06——2005.08 甘肃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其间:1998.09——2000.06在财政部科研所财政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5.08——2007.06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7.06——2009.1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2009.11——2014.10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
2014.10——2017.04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
2017年4月,据甘肃省纪委消息: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原副书记雷志强(正厅级)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5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雷志强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职务。
2017年9月,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雷志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10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雷志强(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2月24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雷志强(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志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志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雷志强利用其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且有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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