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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目录

证据保全公证所保全的对象,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行为过程等,实践当中所保全的证据往往是上述类别的综合体。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保全证据需要公证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将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利用特定的载体和媒介(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纸张等)加以固定,使其在以后得以客观和真实再现。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公证机构会采取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例如,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就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封存、堪验等方式;对言词类证据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方式;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

作用

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起到较好的作用。

注意事项

1.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包括该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联的材料,证据日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明,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等;

(3)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场,并提交其身份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保全证据的方式应当得当。

此外,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拆迁、房屋强制拆迁和着作权侵权等方面的证据保全时,除了要遵守一般的公证程序和规则外,还要遵守一些特殊的要求。

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吕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覆盖面将更广,保全对象将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表现在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方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方面,也表现在对行为过程的保全方面。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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