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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无法按期开庭审理或者使已经开始的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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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综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到庭就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一般指知道案件重要情况必须到庭的证人、庭审必不可少的翻译人员等等。这些诉讼参与人不到庭,诉讼也同样无法进行。同时,上述人员不到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不是故意地拒绝到庭,否则也不能够延期审理。这里所谓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上的原因。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问来决定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而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才临时提出的,或者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才知道的,当事人因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无理的,驳回其申请,庭审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一时无法查清,不能当庭作出决定的,庭审就不能继续进行,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关系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人、要求调取新的证据,如果不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庭对事实的查明、认定以及法院的正确裁判。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这是一项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也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由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上面所列出的法定的延期审理情形外,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的需要。

人民法院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决定延期开庭审理,都应当作出裁定,并当庭宣布。延期审理的裁定一经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能够确定下次开庭日期的,可以当庭通知;暂时不能确定的,应当在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另外,延期审理毕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延期审理的法定条件。慎重地对待这一问题,不能在法律的规定之外,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区别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相同,都会引起审判活动的暂停,但二者存在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中止审理由诉讼外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消除;延期审理因诉讼内原因造成,可以通过诉讼上的努:)了消除。

(2)造成审判暂停原因产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审理可以出现在庭审中,也可以出现在庭审前;延期审理的障碍职能产生在庭审中。

(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中止审理再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确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的时间可以确定,有时当庭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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