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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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的主体法定。我国人民法院被界定为唯一的送达主体。“送达是人民法院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送达 行为的主体。
2、送达的对象法定。限定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3、送达的内容法定。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繁多,大致包括四个门类:a、当事人提交的书状类;b、法院的一般性诉讼文书;c、法院的决定、命令;d、裁判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4、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各送达方式的硬性规定表明,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否则不能被视为合法送达,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送达涉及的层面相当广泛,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
(1)以送达机关的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公安机关的送达、检察机关的送达、人民法院的送达和行政机关的送达。
(2)以送达的地域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域内、域外送达一般是以国界为划分标推,即国内送达为域内,国界外的送达为域外。
(3)人民法院的送达以审判程序所处的不同阶段为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审判送达、执行送达。
(4),若依照送达的方式为标准,便可将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以审判工作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刑事案件送达、民(商)事案件送达、行政案件送达、林业案件送达、执行案件送达等。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送达的效力因诉讼文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送达的效力一般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送达后,判决书、调解书开始生效。如,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2、送达后,相关诉讼期间开始计算。如,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其答辩期间将于次日计算;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的上诉期间自次日起开始计算等。
3、送达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当即享有相关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原告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依照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有些必须到庭的被告,还可以强制其到庭。
4、送达后,有关诉讼法律关系随之产生或者消灭。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被告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消灭。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性诉讼制度,送达活动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有着及为重要的作用,犹如桥梁之与交通是道路通达之保证,其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它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及当事人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书交与对方,告之其争议事实理由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
(二)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于送达,送达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例如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送达原告引起一审程序,随着一审判决的送达,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则可以引起,诉讼进程在送达中往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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