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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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管辖是否法定为标准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4、以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为标准
以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审判管辖和执行管辖。
1、以确定主管为前提条件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即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职权范围;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和前提,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体现。因此,确定管辖必须以确定主管为条件,在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辖。
2、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便利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4、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由于种种原因,同一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判,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为维护法律和正义,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在确定管辖时应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的干扰,尽量确定最能秉公执法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5、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案件,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从而保证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因此更不宜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6、维护国家主权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着眼于尽量维护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
7、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在立法上应采用明确、具体规定的形式确定管辖,这对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有利于及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但是,客观现实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以偏概全,朝立幕改。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8、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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