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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

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就当事人的房地产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指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机关,房屋、土地的行政主管机关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扣留、吊销或拒发房屋建设、施工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许可证和执照,对房地产建设、使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拆除、查封等。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审理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和诉讼活动准则。

目录

房地产纠纷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虽然联系密切,但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须遵循以下特有的原则:

1.充分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1)对拒发、扣留、吊销房屋建设、施工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许可证和执照,对房地产建设、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房地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但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对国务院各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与房地产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复杂的房地产纠纷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复杂的第一审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复杂的第一审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

根据《

1.第一审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提起;提起行政诉讼要采用书面方式。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对此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具体房地产管理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在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以公开审理为原则,经过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四个程序后,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定期宣判。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第二审程序

房地产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经受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审理房地产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其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理程序与一审程序相同;而书面审理则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诉状、答辩状、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即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地产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由指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4.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房地产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包括:判决维持、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管理机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这些措施包括:从账户内划拨罚款或赔偿金,处以罚款,向上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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