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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购置费

统计局对“土地购置费”官方解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这意味着,土地购置费在统计时是作为房地产投资构成的一部分的;计入的方法是按照实际发生额。

目录

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

土地购置费土地购置费

土地购置费包括: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统计局对“土地购置费”官方解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这意味着,土地购置费在统计时是作为房地产投资构成的一部分的;计入的方法是按照实际发生额。

它的贡献有多大呢?

关于土地购置费,市场上一直存在着一种流行的误解,认为土地购置费反映的是当期的开发商拿地情况。但事实并非如此,数据显示,土地购置费与当期的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总价并不相关,而与大约1年前的成交土地总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可能是由土地购置费计入房地产投资的方式所导致的,按照统计局的解释:“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此,从图表9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土地出让价款,或许都是在临近最后期限时才缴纳的。换言之,土地购置费是土地成交的滞后指标,而几乎无法反映开发商当期的拿地情况。

计算

当期的土地购置费 =计入当期投资的土地面积×这些土地1年前的单价

其中,“计入当期投资的土地面积”应大致与“房屋新开工面积”同步,而相应土地的单价可由“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楼面均价”来作为代理变量(新开工面积是以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建筑面积与土地楼面均价的乘积应等于土地总价)。将这些代理变量代入上式,并取所有变量的同比变化,则有:

土地购置费增速=房屋新开工面积增速+1年前的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楼面均价涨幅

事实上,房屋新开工面积增速的绝对值和变化幅度都远小于土地楼面均价涨幅。2016年4月,新开工面积增速达到近年来最快的21.4%,2017年以来,新开工面积增速仅维持在10%左右。而土地楼面均价则时常高达50%甚至100%以上。由此推测,土地购置费增速的变化可能主要是受土地楼面均价的影响。于是,上式可进一步简化为:

当期的土地购置费增速 =1年前的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楼面均价涨幅。

监管

经济参考报2018年1月29日报道,银监会日前召开的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我国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临若干重大挑战。2017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银监会提出,要治理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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