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
证券权利是证券持有人对证券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包括两种权利内容:一是支配证券的权利,即对证券的实物形态(证券票面)所享有的所有权;二是证券载明的权利,即通过证券形式确认的特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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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利的运行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无论何种有价证券,原则上其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作为必要条件。这也就是说,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或出示证券。例如,
证券载体是证券权利的表彰形式,证券权利则是证券载体的实质内容和最终目的。这两种权利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证券权利不能脱离其物质载体而单独存在,拥有物质载体,才能据此行使证券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证券是民事权利和权利载体的结合物。人们创设证券的目的是证券权利,而非其物质载体的所有权。
证券是权利的代表物。证券权利可能是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但是该权利一旦用证券来表示,即有了独立而特殊的归属和移转规则。确认合同权利,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有无合同书一般并不重要;而确认证券权利,要根据证券的记载与占有事实,证券本身的存在就是极为重要的了。拥有合同权利,不以持有合同书为必要;而拥有证券权利,须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转让合同权利,不以转让合同书为必要;而转让证券权利,须以转移证券为必要。转让合同权利后,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该债务人仍可向原合同权利人履行;而转让证券后,即使转让人向证券义务人声称保留了证券上的某些权利,证券义务人仍可拒绝向其履行。拿有奖存单来说,即使银行清楚地记得与存款人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如果存款人不出示有奖存单,银行不仅不能给他奖金,连存款本息也不会给他,否则就是违反存款规则和证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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