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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是向不动产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活动) 提供了直接劳动和材料设备的工人、分包商、供应商、承包商的法定留置权。

目录

由于登记留置权无须获得业主同意,并且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等留置权人与业主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为防范欺诈,申请登记留置权的文件是“填空式”的法定格式声明,印有法定誓词和见证栏,留置权申请人须在公证官员或公证律师的见证之下签字画押,并须递送一套副本给业主审理。业主有权提出异议登记,并起诉恶意留置者。

在许多国家,

留置权具有二次效力:

(1) 债权到期后扣留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动产或在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留置权),以保全债权。

(2) 如在法定时间内债务人仍不还款,留置权人就可依法取消债务人的赎回权 (折价或拍卖)。

在二次效力之间的缓冲期间,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不动产上往往有多个抵押贷款人和多个

(1) 发生留置权登记后,业主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一份第三方保证担保,从而解除留置权登记,以免友好协商期间影响不动产的销售或转让。留置权人取得业主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即可获得担保人的支付。

(2) 留置权人可通知工程抵押贷款人依法扣押部分贷款,因为工程贷款是业主以留置权人创造的财产为抵押。留置权人取得业主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即可获得贷款人的支付,例如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停止通知法案》(Stop Notice Act)。

(3) 对于法律禁止拍卖的政府工程,留置权可设于政府基建帐户上。例如美国纽约州留置权法律的“留置公共改良工程帐户的通知”(Notice of Lien on Account of Public Improvements),当局收到这种通知后,必须造册登记,并冻结相应的政府基建资金。留置权人取得工程部门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即可获财政部门的支付。美国术语Public Improvements指公共财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改良”工程。

(4) 对于承租人的装修工程,留置权人一般不能拍卖业主的不动产,但可以拍卖租约,亦即拍卖承租人的承租权、装修财产和租约的押金。

(5) 对于收费公路,留置权可设于收费账户上。 我国有些地区规定,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由政府指定机构代售其商品房,销售收入优先偿还工程款,如同留置了业主收费账户中的资金。在英国法中,未来财产 (例如未来收入) 的担保称为“押记权”(Charge),而美国法称为“浮动留置权”(Floating Lien)。

施工留置权的原理

任何人都不能无偿享受他人劳动成果。公元前约450年的古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第7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这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不谋而合,也是古罗马工匠、供料人留置权的依据。即使工程已经交付,但在付清价款之前,债权人仍然有权保留 (拒绝给付) 所创造的不动产所有权,以阻止任何人不当得利和对抗“欺诈”,如工程采购人不付款赎回其所有权,留置权人将变成不动产的“共有人”并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清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护交易安全和避免大量诉讼,后来出现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这只是人们制订的世俗制度,而不是财产法学的基本原理,并且不适用于不动产,否则,承租人、施工人等“无权处分人”将可以卖掉所占有的不动产,而业主却无权向“善意”买受人主张权利,这就会发生大量的欺诈。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制意味着只有合法权利人才有权处置不动产,至于登记错误而导致“无权处分人”处置不动产,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而弄虚作假的恶意登记行为属于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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