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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权

人事管理权即在人员的录取、调配、职工晋升和奖惩方面,应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行政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不能随意抽调企业的职工搞其他社会活动,也不能硬性安排企业不需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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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2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骋用制、考核制。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拨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员,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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