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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由美国国会根据1962年的《贸易扩张法案》创建,据肯尼迪总统1963年1月15日签署的11075号总统行政令落实。最初命名为特别贸易代表办公室,该机构经授权负责1930年《关税法案》和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项下的所有贸易协议项目的谈判。作为1974年《贸易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国会将该办公室确定为总统办公厅内的内阁级机构,并赋予其其他权力和责任以协调贸易政策。1980年,该办公室更名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办公室的首脑为美国贸易代表,他是大使级内阁官员,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USTR既指代美国贸易代表,也指代他所负责的机构。卡特总统1980年1月4日签署的12188号总统行政令授权USTR制定并管理美国全部贸易政策。USTR还被指定为国家的首席谈判官员,并作为美国在主要国际贸易组织的代表。

目录

(1)美国的贸易政策

通过向海外开放市场并在国内保持市场开放的政策,美国贸易政策的目标是创造增长、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法制,保护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美国国际贸易、商品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引导或指导与其他国家就此类事务的谈判。该机构在其职责的主要领域内提供贸易政策指引和谈判的专家意见,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WTO)内的所有事务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这样的国际机构管理的贸易、商品与直接投资事务

·扩张对美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

·产业政策和服务贸易政策

·国际商品协议和政策

·双边和多边贸易与投资问题

·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影响美国进口政策的谈判

该机构还对普遍优惠制(GSP)、301条款以及1377条款和337条款下针对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申诉和201条款下的进口救济案例负有行政管理职责。

跨部门协调

美国贸易代表致力于贸易政策事务方面范围广泛的跨部门协调。这种协调工作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小组(TPRG)和贸易政策参谋委员会(TPSC)完成。这些小组由17个联邦机构和办公室组成,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管理并任主席,构成了确定和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贸易及与贸易相关事务上立场的亚内阁层次的机制。

TPSC是由高级公务人员为代表的一个基本工作班子。支撑TPSC的是60个以上负责专门领域和若干特别工作组的分委员会。如果在TPSC中不能达成协议,或正在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则问题由TPRG(USTR副代表/副部长层次)接手处理。

跨机构贸易政策机制的最后一层是由总统担任主席的

自成立伊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一直与国会保持密切的协商。两院各5名成员依法正式任命为关于贸易政策的国会公职咨询员,对特殊问题或谈判可指定另外的国会成员作为咨询员。本机构与国会的联络活动是范围广泛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组织结构

美国贸易代表在华盛顿特区和瑞士日内瓦设有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在华盛顿特区办公室的组织结构包括5个司级机构,其下各有负责专门工作的处:

双边谈判(司):

·西半球(加拿大、墨西哥、南美和加勒比海盆地)

·欧洲和地中海

·日本

·中国

·亚太(韩国、东南亚、南亚和大洋州)

·非洲

多边谈判(司):

·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事务

·GSP(普惠制)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部门活动(司):

·金融和投资政策

·工业事务

·农业事务

·纺织品

·环境与自然资源

·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

分析、法律事务和政策协调(司):

·全面协商

·经济事务

·政策制定与协调

公共范围(司):

·国会事务

·公共/媒介事务

·跨政府事务和公共联络

美国贸易代表在日内瓦的办公室的组织结构涵盖WTO一般事务、各项非关税协议、农业政策、商品政策和协调编码制度。指定办公室的一个成员为纺织品监督委员会的美国代表,以对纺织品给予特殊注意。在日内瓦的USTR副代表是美国驻WTO和驻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关于商品事务的大使。在日内瓦的全体职员在谈判中和在两个论坛关于贸易与贸易政策的其他接触中代表美国的利益。

采用“私营机构”一词,包括了商务组织、劳工组织、环境组织、消费者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以及咨询委员会系统。由国会1974年建立的咨询委员会系统确保美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谈判目标恰当地反映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和经济利益。在随后的三个贸易法案中,国会扩大并强化了这个系统的作用。“私营机构”一词还涵盖国家和地方协会、亚联邦政府和国家官方联络点,尽管后者实际上是公共机关。

历任代表

肖像
姓名
上任
卸任
美国总统
克里斯蒂安·赫脱
1962
1966

主条目:特别301报告

自1980年代起,美国贸易代表处就在世界推广知识产权法,和监察别国政府在相关领域的行为上,担当重要的角色。为此,代表处每年发表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 Report),用以“详细考察各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力度和效果”。在报告中,各个国家被归类为优先对外国家、第306节监察国家,或列入监察名单、优先监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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