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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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并成功地用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新成果。它一般是与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如在国民经济某一技术领域中提供了新的、先进的、效益好的新技术。以上所称产品包括各种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在候选人所完成的产品、工艺、材料公开之前,前人所没有的,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时,一般应出具获得发明专利的证明,如果没有获得发明专利,应当通过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国家奖励办”)认定的科技信息部门进行文献检索和查新,以确认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可以超过规定人数。
所谓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在应用的科学原理和知识上,都涉及到多个科学技术领域,需要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协作进行研究开发,并做出很多创造性的发明点。 超过规定人数时,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包括该项发明作为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理由和每位候选人获奖的理由。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超出限额授奖人数的建议。
(2)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明奖的评审,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据此决定授奖等级。
基本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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