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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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1、劳动报酬协商权
劳动报酬协商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依法确定劳动者自己劳动的价格。依法是指双方在确定劳动力价格时,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契约自由,在劳动合同中须依法进行。这也是人权保护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国家对涉及社会公益的干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劳动力价格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可自由协商确定报酬水平。
劳动报酬协商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分两类:一是
所谓特殊人员的劳动报酬权是在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缺少不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利的主张
法律的保护
诉讼程序的合理
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在实现上,也少不了上述三个条件:
第一,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享有者即劳动者有支配和处分权。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劳动者本人不积极主张,他人和国家也爱莫能助。所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的实现方面。
第二,劳动者在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是基础和保证。
第三,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过于繁杂、费用过于昂贵,使劳动者权衡利弊后,也会放弃其实现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有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已经超过了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权利的实现在经济上已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程序比较多;劳动者因诉讼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得不到补偿,致使诉讼成本过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不对等,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制定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理的诉讼程序,是劳动者实现其报酬权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利地促进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改善劳动者的人权状况,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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