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目录
(一)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五)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
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督察专员4名,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其他工作人员15名。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共设7个处(室),分别是: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内部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电处理、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二)调研处
组织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制度建设和有关综合性材料的研究起草工作;负责土地督察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综合统计和汇总;负责土地督察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工作;负责编辑相关土地督察工作简报。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审核处
负责对督察范围内有关土地审批事项审查意见报局长签批前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对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和结束整改建议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所有以局名义向外或向上发出的有关文书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承担局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督察一室
负责对重庆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重庆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重庆市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督察二室
负责对四川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四川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四川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四川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督察三室
负责对云南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云南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七)督察四室
负责对西藏自治区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西藏自治区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督察专员组成;
(二)督察专员对局长负责,并对其督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各督察室对分管的督察专员负责;
(四)局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五)局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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