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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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的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1、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有什么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开会,就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开会就是股东大会,公司的形式不同也就形成了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差别。
2、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况,怎么办?
这种情况比较多,如何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出资20万占10%的股权,乙出资80万占90%的股权,如何操作,如何在工商局备案?
在章程中,要明确约定:
各股东按如下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转让出资时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甲按10%行使股权,乙按90%行使股权。
并且在章程中去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语句。
当前,在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自由地将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形在公司章程中备案,其它地区的工商局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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