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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

目录

(1)内容以经营

1.法人名誉保有权。

法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自己的主观力量人为地改变、支配它,而只能对这种已获得的客观性名誉予以保有。保有权的实质问题,是指法人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力量左右社会评价,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业绩、成果作用于社会,以进一步使公众对自己的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有权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誉不佳时,有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法人名誉维护权。

法人享有名誉维护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2)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对侵权人实施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5条、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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