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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追索权

初次追索权又称最初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最初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对前手所进行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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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此项规定并未对适用的票据种类进行区分,从适用范围上应当包括三种票据。此项票据时效为持票人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问,所谓初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因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而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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