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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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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沉默权的体现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述,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

沉默权沉默权

美国

(1) 随着《

(1) 沉默权的两种表达方式:

广义的沉默权指:

(a )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

(b ) 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

(c ) 任何人因受到任何

权利公约

公民权利公民权利

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是:“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这二者尽管有内在的联系,但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即使从英语对两个词语的表述来看,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换句话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沉默权,至少是没有规定明示的审讯沉默权。

按照上述的理解,中国无须接受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完全不必作茧自缚,给中国的刑事警察强行戴上一顶“紧箍”!中国应当根据自己的国情、民情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实行适合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少年司法

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所规定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中国作为签字国之一,理应完全接受,并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

毕竟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世未深,并非老奸巨猾之徒。因此,警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但应规定特殊的例外,即:参加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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