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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

罢工权又称“罢工自由”或“团体组合权”。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的方式以对抗用人单位的自助性权利。这里所指的劳动争议包括劳动者为了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报酬以及反对不公正对待等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

目录

(一)罢工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这是相对

(一)罢工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

罢工权并非在其产生之初就被社会和国家所接受,它从开始提出到被国家立法确认是一系列漫长而复杂的斗争演变过程。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1.罢工权在发达国家的发展。

在工人运动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世界普遍禁止罢工。如英国曾在1799年和1800年分别颁布了《结社禁止法》,该法规定工人的结社、集会、罢工都属于违法行为,触犯者将被处以刑罚。到1842年,经过工人的长期争取和努力,英国议会通过了承认工会有罢工权的一项法律,并同时废除了《结社禁止法》。但此时的罢工权实际上受到诸多的限制。直到1980年英国的《就业法则》的颁布,罢工权才真正得以规范。和英国相类似,1791年法国的《夏勃利尔法》宣布一切工人罢工或集会结社都属于违法,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到19世纪中期之后,法国才对结社权予以确认,但事实上的罢工权还是受到很多限制。法国于1946年颁布的宪法中将罢工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在其他劳动法典中对罢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美国因受英国传统法的影响,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的影响,美国法律严禁罢工。

美国将针对工商企业垄断行为的1890年的《谢尔曼法》适用于工会和罢工,即认为工会和罢工构成“贸易限制”,应该判处违法。这种态度直到1842年的马萨诸塞州诉亨特案的判决才有所转变。该案中,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罢工要么有非法的意图,要么是用了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不是刑事犯罪。1914年,美国通过的《克莱顿法》被称为“劳工的自由宪章”,自此,罢工权才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定权利被固定在法律中。随后,1935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更是强调了政府在罢工行动的集体谈判中的中立态度,保证劳资双方的公平博弈。历史证明,罢工的产生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单纯的禁止或限制是徒劳的。在经历了与资产阶级的长期斗争,尤其是二战结束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罢工权才逐渐被各国立法普遍承认,并通过立法来细化和规范罢工行为,形成了完整的罢工制度。

2.罢工权在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自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废除禁止罢工的立法以来,罢工才作为公民的——项基本权利被确立下来。作为国际人权法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对公民的有关工作的一系列自由和权利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国际社会对工人结社自由等权利作出的最早的原则性规定。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工人有权罢工(第二部分第一款丁项),同时规定罢工应该按照各国的法律来行使。最早对罢工进行区域性人权法保护的是1961年10月签署的《欧洲社会宪章》,其中第6条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运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

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罢工权,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在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判例法”的形式承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属于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的工人组织有权规划自己的活动和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这项权利范围内的行动。

3.中国的罢工权发展状况。

罢工是产业经济的产物,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没有滋生罢工的土壤。l8世纪中叶以后中国才出现所谓的现代工业,于是与之相伴的罢工现象也随之产生。其在中国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禁止(1949年以前)。18世纪40年代以后,清政府逐渐被迫打开国门,外国一些工业开始进人中国市场,加上清政府和新兴民族资本家开办了一些加工制造企业,中国才有了所谓的现代工业。刚刚从小农经济中走出来的中国工人,长期处在封建统治者的封闭锁国状态之下,对资本主义世界并不是很了解,自觉的工人运动力量不是很强大。当时的政府对罢工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壮大,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工人罢工运动的政治斗争的开展,国民政府对罢工的镇压更加严厉。1919年到1949年这一阶段,罢工的政治斗争特征明显,如1923年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1925年的省港大罢工,1937年的全国工人反日大罢工。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些有关罢工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些法律的颁布,虽然带着强烈的时代烙印,有着鲜明的政治色彩,也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当时苏联劳动法的内容,但对领导和引领中国工人向着争取自身权利之路上确实迈进了一大步。

(2)不提倡、不保护(1949年一1980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受“罢工是政治斗争”的观念影响,认为罢工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罢工是有损国家、集体乃至个人的利益的。由于罢工在立法上不被认可,政府采取默视的态度,包括学界对罢工现象的研究也是讳莫如深。然而,罢工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消失而消失。有人认为,建国后我国经历了三次罢工潮:“一次是建国初期到1952年,一次是社会主义所以制改造完成前后1956—1957,第三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O年代到现在。”曾经领导中国工人进行政治斗争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的中国共产党也并没有对罢工现象视而不见。在毛泽东的坚持下,《75宪法》首次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此次罢工自由人宪,时值“文化大革命”时期,别有意味。在经历“文化大革命后”,重新制定宪法势在必行。

但是,《82宪法》却取消了罢工自由的条款。在新宪法制定之时,关于罢工自由曾有不同的声音。支持者认为:公民应该有罢工权利,既然78宪法已经规定,取消影响不好,况且罢工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官僚主义问题十分必要。反对者认为: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有罢工;罢工影响生产,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付官僚主义可有其他手段,不用采取罢工的形式。很显然,《75宪法》是逆时代潮流的,罢工自由的人宪并不能说明罢工作为一项权利真正被工人享有,它不过是当时领导人的一种对未来统治政权的忧虑。《78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拨乱反正的努力,但仍是极“左”的思维,所以实际上,罢工自由在我国宪法上是空白的。正是在这种“政府不提倡,法律不保护”的尴尬处境中,罢工权在我国这一阶段的发展相对滞后。

(3)可控、包容(80年代以后)。随着国情的变化,劳动关系的转型,劳工生活状态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以后,罢工现象时有发生,这促进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罢工现象的重新思考,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罢工权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相关劳动法律的出台;同时,面对罢工事件,政府改变过去回避、忽视、压制的态度,而是积极地介入、努力地协调,这种可控范围内的包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平衡。另外,工会的作用也日益加大。工会虽然在中国有其特殊的功能定位,其目标策略和行为都被限制在政府既定的界限之内,但其在保证政治上的稳定和可控的基础上,促进了工人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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