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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案组之魔影杀手

由海润影业、上海数元影视联合出品,旅美导演柯珂指导,苗宗曦制片,著名演员那威、龙媚特邀主演,马赛、张也联袂主演的惊悚探案IP《诡案组》改编的网络大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2016年10月5日于爱奇艺平台独家发布。本片获得中国国际青年电影展“网大盛典”入围三项重量级大奖提名, 其中好莱坞华裔男演员张也获得最佳男演员提名,海润影业的高水准制作获得最佳制作团队提名,精彩的故事情节也使本片获得最佳IP改编提名。

目录

大雨磅礴的夜晚,一名裸体男性被残忍割掉下体,失血过多死在家中,消息一出,震惊全市。诡案组紧急受命侦查。警官慕申羽在侦破过程中意外发现死者竟然是在与墙上的鬼影接触后,自宫而亡。然而就在此时,本市又接二连三的发生了多起影子杀人的诡异事件。

经过调查,慕申羽发现这些看似彼此之间毫无关联的死者竟然都是十三年前导致少女纤凌被侮辱后跳楼自杀的帮凶。当年的案件迫于压力没能使纤凌沉冤得雪。难道,真的是少女纤凌冤魂索命?还是她根本就没有死?或亦是另有其人从中作梗?

演职员表

演员表

角色

演员

慕申羽

  • 慕申羽  
  • 演员  张也
  • 慕申羽: 男,30岁。诡案组组长,面相忧郁深邃,拥有过目不忘和善于发现细节的超凡能力。  

  • 李蓁蓁   
  • 演员 马赛
  • 李蓁蓁:女,25岁。诡案组组员,金刚芭比,天使脸蛋,魔鬼身材,脾气火爆,容易冲动,和阿慕关系不明朗,但人明显相互有好感。  

  • 伟伯仑   
  • 演员 刘剑羽
  • 伟伯仑:男,22岁。诡案组组员,IT宅男,电脑数据高手。入侵香港警方系统时不慎失手,以间谍罪拘捕,后强行招安。  

  • 原雪晴   
  • 演员 万昕
  • 原雪晴:女,25岁。诡案组组员,御姐,枪支武器专家。出身特种部队,枪法如神,理性冷静,思考问题总是直捣要害,往往能一句话点醒慕申羽。 

  • 乐小喵 
  • 演员 王子芠
  • 乐小苗(喵喵): 女,22岁。诡案组组员,小萝莉,通灵者。曾是普通大学生,因为拥有诡异的通灵能力而加入诡案组,能够预见和再现犯罪现场的画面。  

  • 叶流年
  • 演员 沁坤
  • 叶流年: 男,28岁。诡案组组员,怪蜀黍,法医。拥有非凡的尸检能力,自己却浑然不觉,甚至能顾在工作时大吃大喝。  

影片争议

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诡案组》作者、网络悬疑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起诉至法院。20175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案件。1226日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认为小说网络电影改编权遭侵犯作者索赔52

作家王某诉称,自己作为涉案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主体行使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中文在线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海润影业公司,将其改编并摄制成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后爱奇艺在网上播放了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其作品《诡案组》享有的著作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争议焦点:合同中的电影是否包含网络电影

庭审中,被告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于2010年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和《权利转让书》,公司已获得涉案小说完整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该转让合同的期限为永久有效。同时,向海润影业作出的著作权授权,没有超越从原告处取得的著作权权利,是合法授权,未侵权。

海润影业公司认为,其与中文在线签署许可合同完全获得了中文在线公司就涉案小说电影改编权的授权。且网络电影是电影的下位概念,公司获得了完整的版权授权的版权链,有权进行涉案网络电影的制作及在网络上进行播映,有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相关的电影权利。

爱奇艺公司认为,其与海润影业签订的《视频合作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且公司在播放涉案网络电影时已注明原作者及影片来源,不具有主观过错。

随着案件的审理,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渐明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文在线公司是否从原告处受让取得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海润影业公司是否获得了相应授权。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涉案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中电影应如何解释,网络电影该如何定性,相关合同中的电影是否包含网络电影

一审判决:网络电影也是电影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及原告出具的《权利转让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此案中,电影一词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的特定词语。《著作权法》上的电影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网络电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

原告虽提交大量文献资料证明网络电影系2010年以后出现的电影形态,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现仍无法认定在2010年并不存在网络电影这一概念。其次,即使网络电影出现的时间晚于2010年,仍不能认定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不包含网络电影。

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并无关联。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中文在线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了小说《诡案组》的改编权、摄制权,有权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并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此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均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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