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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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的构成,需要具备占有媒介关系、他主占有的意思、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拥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三项要件。对此,详述如下:
间接占有的成立,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他人之物为占有。该一定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占有媒介关系。它可以表现为合同关系,如
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的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它属于继受取得,分为创设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和移转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又叫间接占有的设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创设间接占有的现象。其发生的事由有三: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权人出租其物于他人时,是把直接占有让与他人,为自己创设了间接占有。所有权人将其物出借于他人,或交由他人保管,或出质于他人,也创设了间接占有。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例如,出卖人出售A物,并向买受人借用该物,依占有改定使自己成为直接占有人,买受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3.非占有人为自己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例如,以监护人的资格受领A物的交付时,监护人自己成为直接占有人,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
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是指将其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的现象。
1.间接占有的让与
间接占有人可依据指示交付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租人甲(间接占有人)将其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时,可将其对承租人丙(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使乙继受取得间接占有。该项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无须通知直接占有人丙。
2.间接占有的继承
问接占有系一种占有,可以成为继承的
我国《物权法》现在没有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实益主要在于:
其一,直接占有的存在是间接占有存在的前提,即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则可独立存在。
其二,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民法上关于占有的规定,如取得时效、保护占有等,原则上也可扩大适用予间接占有。当然,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其三,使动产的交付能依占有改定进行,便于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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